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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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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使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聘用分离,达到学校与聘用人员之间只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挂靠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而实现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更好地为学校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进校工作的本科学历和未获得硕士学历的中级以下职称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与学校签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建立人事代理关系,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三种。
第三条 学校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代理手续由学校办理,并由学校支付聘用期间的代理管理费。
第四条 聘期管理
(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享受本校正式职工待遇。
(三)学校负责人事代理聘用期间的被聘人员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项等级考试、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会保险;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的同意。
(四)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解聘。
第五条 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终止与学校的一切关系。
第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校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继续与日照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七条 对特殊专业引进人才,家属安排经研究可不受本办法约定。
第八条 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其退休按学校现行的在职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管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人事代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相抵触之条款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水利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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