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业务进修和学历(学位)提高的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学院支持和鼓励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进修和提高。为科学引导、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人员的学历提高、短期脱产培训、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等。

一、申请手续

1、凡我院在职在岗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进修提高,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分为报名申请和就读申请,需要参加入学考试的,考试报名之前,必须向学校提交报名申请(组织人事处受理),如果被报考学校录取,教职工本人须持录取通知书到组织人事处备案,就读前还须填写就读申请,以便学院列入师资培养计划。

申请由所在系部或处室负责人审核,本人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否则,取得的任何证书学院一概不予认可,学院不予报销学费。

2、教职工申请进修的专业,必须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对于拟参加脱产学习的教职工,除办理以上审批手续外,同时还应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书。

4、参加短期脱产培训的人员,参照以上程序填写申请。

二、培训学习

1、学院正常上班期间,学员的进修学习不论时间长短,均应持学习通知,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2、由学院委派脱产培训的学员,脱产培训期间按出勤对待。

3、对于必须短期集中学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应以不影响教学工作为前提,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每个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连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每周按5.5个工作日计算),按正常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为体现学院的支持,按出勤对待;超出以上学习时间的按学院岗位津贴分配办法执行。

4、对于必须短期集中学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非专任教师,每个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连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按正常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按出勤核发岗位津贴到部门。若一个学期累计请假天数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或连续请假超过两周,超出时间按事假对待。

5、经批准第一次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培训期间在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按出勤对待。

三、报销标准

1、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

通过自学、函授等非脱产形式进修,取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2、研究生

按照鲁财行【2005】56号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50%的学费(总额不超过20000元);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①以非脱产形式进行研究生层次的学习,获得相应学位,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学院报销学费的50%,在我校的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自本人报销学费之日算起);未获得学位者,学校不予报销学费。

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③由于教育硕士的培养对象为中小学教师,学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攻读教育硕士学位任何费用。

3、经专门培训,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建造师、岩土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将获得证书交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保存,学校报销培训费和考试费的80%。每位教职工只能报销一次职业资格培训费用(含岗位技能培训)。

5、学校委派的短期业务培训——参加新技术、新工艺等非学历短期业务培训,学院报销培训费、差旅费及伙食补助标准按鲁水院办字[2005]4号关于《教职工差旅费开支的具体规定》执行。

6、各种学历的培训和进修、各种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进修、各种考试,学校不报销差旅费、书本资料费、报名考试费等费用。

四、责任与义务

1、凡学校出资报销学费后,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按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服务期为五年,每年递减报销数额两倍的20%;学历、学位提高依照协议)交纳违约金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取得硕士学位与学校签订协议,服务期未满者,须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否则按违约对待。

五、几项说明:

1、学校不同意通过脱产形式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

2、外出参加短期培训或学术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 参加省、主管厅(局)党政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指定要参加的学习班、培训班,经部门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⑵ 参加省级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学术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学习班、培训班,经处(室)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教务与科研处备案。

  ⑶ 参加职业资格证等培训及学历进修学习,学习完成后须将有关证书原件送人事部门审核,才能办理有关费用报销或奖励手续,并将证书复印件送人事部门备案。

3、教职工不得擅自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进修提高的考前辅导班学习,否则,按旷工对待。

4、实行人事代理的聘用制人员,第一个聘期内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第二个聘期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若所学专业符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按规定报销学费。

5、学院接收的硕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一年,经批准后可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学费报销按协议或规定执行;在学院工作满三年方可报考脱产博士研究生。

6、调入我院事业编制的人员来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报考高一层次的进修提高。

六、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毕业后其学费仍按原规定执行。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研究生学费报销的,必须先与学院签订有关服务协议。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组织人事处。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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