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1、学生要树立“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意识。
2、加强现金、贵重物品、有效证件(卡)的妥善保管,不得将自设密码(记号)告知他人。如若丢失,立即到相关部门挂失。
3、现金数量较大时,请存入银行或交辅导员代管。教室、寝室内不存放现金。
4、参加劳动、实验、实习活动、体育锻炼要严格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进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遵守操作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后果一律自己负责。
5、不得擅自外出郊游、野炊。凡因擅自外出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概由本人自行负责。
6、严禁翻越围墙或攀爬可能引发事故的物体(如栏杆、窗台、树木等)。
7、不得趁人不备时搞恶作剧或劝阻他人斗殴时“拉偏架”。
8、与人发生纠纷时,请按程序处理,切勿冒然行事,故意扩大 事态;看见他人发生纠纷时,更不能“火上浇油”。
9、不得隐匿、私拆他人信件、邮包,不得揭露他人隐私或用过激语言(行为)激怒他人。
10、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11、不得用蜡烛照明,不得乱拉电线私接家电用品。
12、不得在上床玩耍、嬉闹或用力跳跃。
13、不得在水边、路边、岩边、楼顶边、阳(窗)台边或其它危险地带戏耍。
14、打扫教室、寝室卫生时,不得将身体置于窗户外面。
15、严禁私自下海、下湖(塘)游泳。凡因擅自游泳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概由本人自行负责。
16、因事出校要按时返校,严禁晚上出校门,严禁不请假在校外留宿。
17、不得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三品”或传播不健康的文化制品。
18、不得进入“三厅”、“三吧”或其它容易诱发治安事件的场所。
19、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时,不得将头、手、脚伸出载体外。
20、不得在教室、寝室的过道上和室内打(踢)球。
21、不得食用发霉、过期或可能引起中毒、诱发疾病的食品。
22、不准酗酒闹事,不准赌博、斗殴或唆使他人违纪(法)。
23、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严禁抽“倒床烟”。凡因此造成火灾事故的,一切责任后果自负,并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4、懂得用药常识,服药或养伤期间,必须按医生要求做。
25、不得与带有传染性病原菌的人员频繁接触和共用日用品。
26、严禁偷盗、敲诈勒索、强占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交主管部门处理。
27、不得窝藏犯罪嫌疑(严重违纪)人员或代为其保管、转移、销毁赃物。
28、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或社团,不得参与或组织“同乡会”。
29、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造成较坏影响者受纪律处分。
30、严禁故意拨打“110”、“119”、“120”、“122”等专用电话报假案或开玩笑。
31、如有不安全事故发生,应立即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辅导员、系领导、学生处。
32、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不得扰乱社会治安和教学秩序。
33、在校内发生的事件,须首先在内部处置,在校外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或目击者应根据事件管辖范围打通相关电话后,再报告学校保卫处。
34、凡不听教育、劝阻,造成伤亡事故者,后果自负。
35、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经济管理系
20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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